|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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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嘉竞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正麒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嘉竞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西安正麟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975元。 二、被告湖北嘉竞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西安正麟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1597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从2019年6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18元(原告西安正麟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被告湖北嘉竞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