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静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213750元并支付违约金642750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7730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苏州市静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追偿; 五、***、***、苏州市静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至上述第四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14%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654元,由***、***、***、***、苏州市静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余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