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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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93120元、丧葬费34546.5元,合计327666.5元中的110000元;在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809.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合计18459.66元中的1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93120元、丧葬费34546.5元,合计327666.5元中的(327666.5-110000)×30%=65299.95元;赔偿原告***医疗费17809.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护理费1877.2元、误工费626.6元、交通费340元,合计21303.46元中的(21303.46-10000)×30%=3391.04元。以上两项合计68691元。 上述第一、二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9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6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