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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藏增源水泥有限公司
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民初18号

原告:西藏增源水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绍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英,山东诚公(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山东诚公(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明,职务不详。

原告西藏增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西藏增源水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西藏增源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白玛拉吉

审判员央色

审判员次仁多吉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普布见参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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