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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中源科技纺织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苏州爱旭包装有限公司损失419840.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苏州中源科技纺织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苏州爱旭包装有限公司空地占有使用费239117.6元及房屋租金372513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苏州中源科技纺织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苏州爱旭包装有限公司押金256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苏州爱旭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20元,由原告苏州爱旭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其中的8706元,由被告苏州中源科技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其中的14314元,被告苏州中源科技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8-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