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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20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7761.00元[(24870.00元+1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30%];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0元、评估费2000.0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70.0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567.00元,由***负担18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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