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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谊彩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光彩法诺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德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鸿利源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9)粤03执异622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彩法诺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凯敏。

申请人(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利源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碧秀。

申请人(被执行人):深圳市谊彩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伟新。

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祥程,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茜,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宁波德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二十号办公楼1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CHPXL43。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呈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民帆,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德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彩法诺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利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谊彩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粤03执872号]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彩法诺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利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谊彩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撤销限制消费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2019)粤03执872号执行案件已经结案,其均已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亦已被取消限制消费令,故请求撤回本案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对其自身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光彩法诺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利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谊彩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逄 政

审判员 朱轶超

审判员 王晋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君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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