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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1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40元,共计240元(此款直接打入原告***持有的卡号为6214××××7448的招商银行银行卡中)。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给付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