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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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56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56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和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劳务费1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和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