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吉林省均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吉林省均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044201元(其中车辆损失1036553元,施救费用5500元,路产损失214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