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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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22932.25元(含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及残疾辅助器具费1193元);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共计40121.81元(含被告***垫付医疗费23052.03元及给付现金300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31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