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借款本金2634611.37元、利息341383.61元、罚息37027.74元及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的罚息(以2634611.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再上浮50%计算,利率调整日为1月1日);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以西102国道以北中海国际社区B38-1[幢]102号房[权利证号:2060134056,丘地号:3-70/166-53(102),他项权证号:长房权他字第20373:长房权他字第**米]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