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岗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岗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部化肥款本金67,330.00元,利息24,238.8元,本息合计91,568.8元从2020年6月1日起按本金67,330.00元,月利率1分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