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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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支行 黑河市名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支行与***签订的编号为2013261410001100040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支行借款本金203,128.90元,利息15,108.76元,本息合计218,237.6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履行完毕;并以借款本金203,128.9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4.9%上浮50%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不偿还上述款项时,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支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黑河市合作区名典大公馆1号楼0128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S20161316]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6.78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