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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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井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深圳市深发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东三法民三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主文。 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东三法民 三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主文为:驳回***、***、***对***和深圳市深发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限***和广州市井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69968.9元。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444元,由***、***、***负担899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346元,***和广州市井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负担9085元,***和广州市井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