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井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深圳市深发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东三法民三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主文。

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东三法民

三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主文为:驳回***、***、***对***和深圳市深发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限***和广州市井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69968.9元。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444元,由***、***、***负担899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346元,***和广州市井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负担9085元,***和广州市井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