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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243532.5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136414.50元。 以上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款至如下账号:户名: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4×××95,开户行: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马路湾支行,行号:31422710002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承担2100,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承担14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