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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西安精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海邦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款本金362130.98元、利息11012.43元、截至2019年2月14日的罚息53563.43元; 二、西安精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海邦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罚息(以373143.4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95%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0元,公告费560元,由西安精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