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2358号 原告:西安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审理原告西安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