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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2358号

原告:西安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审理原告西安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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