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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62,000,000元整;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5月31日之利息人民币4,681,000元整;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计付至2017年12月31日);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并给付至判决确定之日); 五、驳回原告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7107元(原告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85元,由被告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5622元,并于支付上述款项时支付原告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