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5月6日至2014年5月5日拖欠的租赁服务费及物业管理费合计100178.9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