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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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浙028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66××××89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