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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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浙0482民初344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月利息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按月息2%计算。如逾期,按借款利息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后虽经原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截至2020年9月17日,被告***确认结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利息5760元,合计13760元,于2020年10月起于每月的30日前归还3000元,至2021年1月30日止,余款1760元于2021年2月28日以前归还。如逾期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颖怡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丹妮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