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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金沙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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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银河路支行
类型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0)苏0612执保792号

吴学超:

本院在审理你与徐达、蔡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9月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徐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117477a76df2ddb3@wx.tenpay.com,已(实际)冻结26966.88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3日。

2、于2020年9月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蔡建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5257a0cd6bc4f216@wx.tenpay.com,已(实际)冻结9380.85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3日。

3、于2020年9月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徐达的银行账户5个,其中(1)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金乐支行的银行账户3206240401161000050513,已(实际)冻结567.73元;(2)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金乐支行的银行账户3206240401101000699850,已(实际)控制2332.53元;(3)兴业银行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40×××74,已(实际)冻结574.86元;(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银河路支行的银行账户62×××_1,已(实际)控制21598.57元;(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金沙支行的银行账户62×××_1,已(实际)冻结2287.81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3日。

4、于2020年9月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蔡建美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62×××_1,已(实际)冻结102.57元;(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62×××71,已(实际)控制441.28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3日。

5、于2020年9月3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徐达、蔡建美名下不动产两处,分别位于金沙镇开发区新城区银河东路北金霞北苑24幢1002室、1002阁楼室、0-5室;南通市通州区南山湖壹号2幢1503室,以上不动产均为最高额抵押,查封时间自2020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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