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5,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均以25,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时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98元,由原告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27.98元,被告***负担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