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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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县金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太原市锦隆工贸有限公司 清徐县焱兴洗煤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清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太原市锦隆工贸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38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