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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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合同编号为201811270049);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配合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合同编号为201811270049)的备案注销相关手续及址在永春县的预告登记注销相关手续;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90555元; 四、驳回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5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