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汉石油管理局中心医院 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1808.73元(已支付10000元,还应赔偿201808.73元;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6169.81元,由本院从原告的赔偿款中扣除后直接返还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计2055元,鉴定费2700元,共计47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