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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肇庆市鼎湖区宏成纺织有限公司
肇庆市佳诚纺织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宏竣印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38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38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38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佛山市高明宏竣印染有限公司、***对肇庆市鼎湖区宏成纺织有限公司应负约克夏印染(中山)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其中的842512.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约克夏印染(中山)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诸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161元,由约克夏印染(中山)有限公司各负担2140元,肇庆市鼎湖区宏成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宏竣印染有限公司、***各负担110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12-2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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