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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特358号

申请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796013914A)。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97号-103号(单号)。

代表人:陈建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5625254XE)。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案由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事由

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主文

准许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撤回申请。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卓臻

代书记员袁静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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