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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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特358号 申请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796013914A)。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97号-103号(单号)。 代表人:陈建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5625254XE)。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案由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事由 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主文 准许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撤回申请。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卓臻 代书记员袁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