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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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射雕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生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射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生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萍乡射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联营期间运营利润分成款2,514,706元; 二、被告***、***、***分别在减资2,700,000元、3,600,000元、2,7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广州生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萍乡射雕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3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9,838元,由原告萍乡射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409元,被告广州生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