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连豫运输有限公司 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连云港顺淼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宝华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宝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赔偿111908.04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2元(原告已预交),由广州市宝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8-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