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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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立即停止侵害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5000元; 三、驳回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