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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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风尚冰雕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二、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风尚冰雕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租金8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风尚冰雕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订金100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风尚冰雕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制冰机、冷库、太空架、冰桶、钢结构等设备(详见现场清点清单)。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风尚冰雕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00元,由厦门风尚公司负担10100元,***负担100元;反诉费700元,由***负担650元,厦门风尚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