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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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鑫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12955号 原告:濮阳市鑫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5749645891,住***。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乾,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673318443U,住***。 负责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濮阳市鑫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濮阳市鑫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濮阳市鑫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志勇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杨涵宇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