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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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武汉汇丰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53048.21元(已扣减其垫付的10000元); 二、***返还***垫付款10000元; 综合以上两项,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143048.21元,代***返还***10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计777元,法医鉴定费2280元,共计3057元,由***负担2140元,***负担9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