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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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共享蓝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共享蓝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出其占用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玉龙路x号房屋; 二、被告武汉市共享蓝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占用费人民币878,000元; 三、被告武汉市共享蓝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每月人民币30,000元为标准支付原告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占用费自2018年10月起至被告武汉市共享蓝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实际腾退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60元由原告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2,664元,被告武汉市共享蓝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负担人民币15,096元,此款原告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武汉市共享蓝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负担的人民币15,096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