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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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澳仕达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澳仕达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7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澳仕达电子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482元,减半收取112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414元,合计21655元,由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