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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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8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被告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附可编辑WORD文档光盘),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两年之内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