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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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206188.87元,扣除已付的11000元,尚需支付人民币195188.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该款汇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账户,账号为62×××4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08元,由原告***负担242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566元(该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