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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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辆,宝马牌浙F×××××)。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曹军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顾金奇 |
| 裁判日期 | 2019-03-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