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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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紫光数码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州市羽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3737号 原告:苏州紫光数码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羽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柯瑞锋。 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钊民。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苏州紫光数码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羽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永明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原告苏州紫光数码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苏州紫光数码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永明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丁雯雯 书记员杜鸿杰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