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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4142.5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7元,由原告***负担2446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负担4691元。原告已经预交的受理费,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的同时,直接支付4691元给原告***,本院不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判决的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