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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博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37000元元; 二、被告天津博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17451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918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83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