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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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嘉兴市诚恒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嘉兴市诚恒置业有限公司 嘉兴市昶晓纺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市昶晓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1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代偿款1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中被告嘉兴市昶晓纺织品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0元,减半收取计6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60元,由被告嘉兴市昶晓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18-0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