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源中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源中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200,0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源中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辽源中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