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8月6日的利息为4507.14元,之后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8600元;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共计313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