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西安北国之春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水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 天水天嘉交通旅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18437.85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第三人西安市未央区XX中心报销款17447.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7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6027元,原告已缴纳,现由被告宝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362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