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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55456.36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