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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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东融航宇投资有限公司 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市河口区供电公司 山东省电力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落款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的协议书复印件对原告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确认被告***不能依据《客户变更用电(丙类)申请表》中的过户登记行为取得户号为0687759651、户名“***养殖”名下的三台变压器(S111-M315KVA2台、S11-M200KVA1台)的所有权; 三、驳回原告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被告东营东融航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