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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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大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30178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3元,减半收取6211.50元,鉴定费33000元,共计39211.50元,由四川省华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21.50元,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负担30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